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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江苏省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试行)》
来源:江苏省厅慈善社工处 | 作者:林枭 | 发布时间: 2023-09-21 | 36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推进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依法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有关规定,江苏省民政厅制定印发了《江苏省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试行 )》。

解读

出台《协议示范文本》是规范志愿服务发展的需要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志愿者奉献爱心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全省广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自觉服务江苏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动乡村振兴、助力疫情防控、做好民生保障工作,用真情服务暖人心、聚民心、筑同心。江苏志愿服务事业在蓬勃发展,志愿服务力量也在发展壮大。当前,江苏省实名注册志愿者人数已经达到2200多万人,注册志愿服务队伍约11万个,均居全国首位。制定出台《协议示范文本》,有助于依法保障志愿服务队伍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志愿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省民政厅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在充分调研全省志愿服务开展情况、借鉴省外志愿服务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和志愿服务领域的专家教授、法务部门等意见,形成《江苏省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试行)》。

出台《协议示范文本》是保护志愿服务各方权益的需要

志愿服务活动主要涉及志愿服务组织方和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方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等。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既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过制定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志愿服务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引导志愿服务参与者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更好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避免因事先没约定、事后补救不力,给志愿服务组织方和志愿者带来伤害、给志愿服务带来不利影响等事情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志愿服务组织方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监护人与志愿者同为乙方,履行协议中的相应责任。

出台《协议示范文本》是为志愿服务组织方提供协议参照的需要

当前,江苏省登记注册并标识为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4000余家,此外还有约11万个志愿服务团队。这些志愿服务组织方,有的制定了自己的协议文本,还有一些没有制定。因此,制定一个相对完整、规范的协议示范文本,志愿服务组织方、志愿者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有利于保障志愿服务组织方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出台的《协议示范文本》紧密结合全省志愿服务实际情况,规范签订主体,对志愿服务组织方和志愿者的基本信息、权利义务、免责变更等方面明确规范要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协议示范文本》除了适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双方责任义务的情形,其他招募志愿者的组织也可据此进行调整与使用,具有广泛的参照适用性。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协议签订。

《协议示范文本》包含内容

主要包含十一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至三部分是志愿服务组织方和志愿者(志愿者和监护人)对约定服务的项目名称、时间、地点、条件和内容的确认;第四部分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部分规定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六部分规定了志愿服务保障与风险防控措施;第七部分对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提前约定终止协议等情形进行了责任免除规定;第八部分对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九部分对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第十部分对双方争议的解决进行规定;第十一部分对协议效力等进行了规定。